在離婚時,男女雙方會簽訂離婚協議,從而對子女關系和財產關系等進行約定,那么這份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呢,其中一方是否可以修改這份協議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離婚協議簽訂后,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在有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時,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者變更離婚協議。
日前,澗西區人民法院執結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據了解,原告王某訴被告王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準許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判決后,王某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王某與王某某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王某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王某某支付40000元。文書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王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干警楊衛受理案件后,快速向對方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并啟動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支付寶等有關財產信息,并根據被告的特殊情況,給雙方做思想工作,講解法律知識,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被告自愿履行了法律義務。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分割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自愿離婚時必須要有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協議類似于民法上的合同,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有執行的對象,本案中存在可執行的金錢債務,法院可以根據離婚協議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