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離婚案件即是如此。也即,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到庭,相關事實就難以查清。為此,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定,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視為自動撤回離婚起訴;那被告不到庭,能否視為同意離婚呢?
答案是否定的。對于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定,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的案件,經過人民法院二次以上正式傳喚仍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傳措施,或者可以逕行缺席審理、判決。
缺席審理、判決,并不是說完全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來判,法庭仍應進行法庭審理,只不過視為被告放棄了質證與辯駁的權利。在實踐中,只要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舉證證據(jù)沒有原則性錯誤,一般會得到支持。
為此,任何公民不論因在何種情況下收到法院判決,都應積極地應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自認為對方的起訴完全是沒有道理的,而以無所謂的態(tài)度,既不向法院說明,又不到庭,最終釀成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