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訴訟離婚成為當事人離婚的唯一合法途徑.筆者在多年的司法實踐當中接觸了大量的婚姻當事人,發現很多當事人對離婚訴訟的相關問題存在誤解,這些法律上的誤解往往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使當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主要有以下十種情況:
一大誤區:認為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并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于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于"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二大誤區:有婚外情就可離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愿違.
三大誤區: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四大誤區:產權登記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五大誤區:財產轉移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六大誤區:青春損失賠償誤區.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