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與前妻曾育有一子小王,小王由前妻撫養,老王每個月向小王支付撫養費,直到小王年滿十八歲為止。但是已經上大學的小王仍認為老王需要支付撫養費,便將父親告上了法院,二審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小王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子女確有權利要求父母盡到撫養的義務,但是子女到了成年或者能夠獨立生活后,就不能要求父母向自己支付撫養費。
2004年,老王與前妻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中約定小王歸前妻撫養,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至小王獨立生活時止。離婚后,老王支付小王撫養費至小王滿18周歲,此后未向小王支付過撫養費。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學,遂要求老王繼續支付撫養費每月2100元并支付其在大學期間所需住宿、交通等費用支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夠獨立生活為由,不同意向其每月支付撫養費及其他費用。另查明老王現收入約7000元。一審法院判決老王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王就本案提起訴訟時已年滿18周歲,不屬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張的撫養費亦是年滿18周歲以后的費用,因此小王的主張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確小王是否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而關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婚姻法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從該規定看,對于尚在校就讀子女的學歷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小王已經高中畢業,正處于就讀大學階段,因此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學歷情形。由于該司法解釋是修正后的《婚姻法》實施之后作出,且該解釋明確規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因此本案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一》規定。鑒于小王已經完成高中學歷教育且并未喪失勞動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小王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負有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已成年的能夠獨立生活的子女則無權再要求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父母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直到子女成年能夠獨立生活為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是“啃老”的借口,子女要自己積極謀求獨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