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離婚”來應對限購限貸政策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了,但是假離婚背后的法律風險非常值得注意。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婚姻法中不存在假離婚,一旦離了婚就解除了夫妻關系,簽訂的離婚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后若因為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而產生糾紛,就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多的麻煩。
6年前,邵先生與秦女士夫婦正是為了孩子能讀名校而假離婚的。在獨生子天天讀小學前,夫婦倆為了孩子上學的事操碎了心。夫妻倆名下的這套房子不屬于學區房,周邊對口的小學口碑又不盡如人意,新買一套學區房的經濟壓力又難以負擔。怎么辦?夫妻倆在微信朋友圈求助,得到“高人”的指點——假離婚。“我們自己的房子對口的學校不理想,但我父母那套房子是學區房,對口的小學、初中在寧波都相當有名氣。”邵先生說。來,根據相關政策:“父母雙方離婚的適齡兒童,應根據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小孩及房產的判決來確定就讀學校。若房產判給一方,小孩判給另一方而寄居在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處的,經學校調查確認后,可給予照顧進入相應的小學。”于是,夫妻倆決定離婚,約定天天的撫養權歸邵先生,房子歸秦女士,這樣就能符合政策。一切都如預想中的那么順利,天天入讀了名校,夫妻倆也在當年9月份復婚了。人算不如天算。去年,秦女士病故。邵先生在處理秦女士遺產時發現,當初的“假離婚”竟然給自己造成了近100萬元的損失。原來,為了繼承妻子的遺產,邵先生來到寧波市天一公證處申請辦理遺產繼承公證。公證處根據《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的規定,告知邵先生對這套離婚時劃分給秦女士的房屋只有四分之一的繼承權,份額等同于秦女士的父母與孩子。這讓邵先生非常不解,“這套房子是我們婚后一起買的,中途只是假離婚,而且又復婚了,這房子應該有一半是我的,怎么會都是遺產?”公證處告知邵先生:離婚后又復婚的,財產歸屬并不能自動恢復成離婚前的狀態。邵先生與秦女士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將這套房屋給予秦女士,即使復婚,這套房屋仍屬于秦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假離婚,邵先生可以占有這套房產5/8的份額。計算方式為夫妻共有財產的1/2,加上與孩子、妻子的父母共同平分繼承妻子1/2的遺產。而在假離婚之后,卻只能繼承到1/4。“這房子現在市價起碼250萬元,我這一下就損失近100萬元啊!”聽到公證處的解釋,邵先生內心五味雜陳。
滬律網提示:復婚在法律效力上和結婚一樣,在離婚后到復婚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在離婚之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后就成了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復婚時這部分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仍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例中邵先生和秦女士在假離婚時將房子分給秦女士,即房屋屬于秦女士的個人財產,兩人復婚后,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秦女士去世后,全部的房產份額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