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 , 訴訟離婚成為當事人離婚的唯一合法途徑 . 筆者在多年的司法實踐當中接觸了大量的婚姻當事人 , 發現很多當事人對離婚訴訟的相關問題存在誤解 , 這些法律上的誤解往往影響當事人的訴訟 , 使當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 主要有以下十種情況 :
一大誤區 : 認為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 , 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 , 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 . 這種想法并無法律依據 . 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 , 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 . 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 , 長期處于冷戰當中 , 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于 " 植物人 " 狀態 , 對當事人雙方有害 , 對社會安定不利 .
二大誤區 : 有婚外情就可離婚 . 有婚外情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 "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 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 , 穩定地共同居住 . 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 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 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 , 往往事與愿違 .
三大誤區 : 分居 2 年就可離婚 , 或認為只有分居 2 年才能離婚 .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 2 年可以判決離婚 . 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 , 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 2 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 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 2 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 , 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 . 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 , 但誤以為只有分居 2 年后才能離婚 , 因此等待 2 年后再起訴 , 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
四大誤區 : 產權登記誤區 .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 . 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 , 如無特殊約定 , 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
五大誤區 : 財產轉移誤區 .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 , 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 , 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 , 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 , 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 , 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 . 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 , 手段應當 " 高明 ".
六大誤區 : 青春損失賠償誤區 .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 , 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 . 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 , 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 , 重婚 ,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
七大誤區 : 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 .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 . 事實上 , 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 , 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
八大誤區 : 小孩撫養誤區 .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后 , 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 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 . 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系 , 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無法解除 , 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 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 . 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 .
九大誤區 : 離婚了就別來找我 . 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后 , 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 , 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后 , 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 , 避免與對方見面 . 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 , 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 , 法院會判決支持 .
十大誤區 : 離婚后才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 , 就不能主張權利了 .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 離婚后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 , 自發現之日起 2 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