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離婚訴訟中夫妻股權分割舉證規則完善的問題
彭丁聰
【全文】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這種社會大環境的新變化,反映在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上,就是夫妻一方或雙方新擁有的財產數量、質量和種類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使得財產關系也越來越復雜。因此,近年來,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及股權分割的越來越多。由于這既涉及婚姻法的相關內容,又涉及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這方面需要我們研究的法律問題很多,在這里我主要就離婚訴訟夫妻股權分割舉證規則完善這問題進行探討,因為證據決定訴訟的成敗,證據規則的完善對當事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一、完善離婚訴訟夫妻股權分割舉證規則的原因
1、我國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缺乏具體清算、登記制度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流于形式。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承擔主要家務勞動的一方往往是沒有掌握家庭財產所有權的,在離婚時非常被動,很難獲得那份本該屬于自己的財產。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制度讓不掌握對方財產的一方對自己的主張舉證,如果舉證不能,要想獲得那份本該屬于自己的財產就完全取決于對方的“施舍”。由于家庭成員間的特殊信任關系,弱勢方如果不參加對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很難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讓其舉證,實在是勉為其難。而在其中,受害者往往都是女性。這種情況究其根源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許多婦女根本不清楚丈夫的收入和在外經營的財產狀況,離婚時取證難度大,出現了有理說不清的現象。
3、雖然依照我國《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對具有妨礙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行為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少分財產。但在現實的離婚訴訟中,缺乏誠信的一方利用對方不實際掌握財產不了解情況千方百計地隱藏、轉移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使可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嚴重“縮水”或遺留大量“債務”,而通常情況下,缺乏證據或法律意識的另一方很難拿出對方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證據。這樣在離婚時能夠被分割的共同財產便大大減少。這樣的問題在夫妻股權分割中尤為突出。
二、完善離婚訴訟夫妻股權分割舉證規則的必要性
1、公司有權拒絕股東以外的人的查閱和復制公司的有關資料的請求。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9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對股東以外的人要求查閱上述文件的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公司有權拒絕股東或他人的查閱請求。對于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非夫妻股權實際顯名人一方而言,其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無法提供與股權價值密切相關的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證明,最終導致在公司中的股權不能實現,對該夫妻股權的共有人嚴重不公平。因此,要改變這種狀況,法律必須賦予夫妻股權中非顯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務介入權,以完善夫妻股權中非股權行使方的舉證責任。
2、公司無法擴大信息公開的范圍。雖然從為了維護夫妻股權中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的角度來說,法律應賦予夫妻雙方對公司經營狀況有平等的知情權,但從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來看,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屬于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經營體現的更為明顯。不必要的信息公開會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秩序。因此,公司法對各主要會議記錄、決議、財會報告只限制性地向股東公開的規定,就是在考慮公司利益基礎上作出的。夫妻股權中非股權顯名人一方往往不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對象,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因此無從所知。
三、對完善離婚訴訟夫妻股權分割舉證規則的構想
1、賦予夫妻股權中非顯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務介入權。由于無法擴大公司信息公開的范圍,但為了維護夫妻股權中非股權顯名人一方的利益,法律應當允許其在特定情形和特定程序下依據一定條件享有同股東同等的查閱復制權即賦予夫妻股權中非顯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務介入權。特定情形應當是:(1)、就夫妻離婚股權分割發生糾紛,只有通過查閱復制公司相關會議記錄、決議及財會報告方可查明事實的;(2)、夫妻股權占家庭共同財產的比重、數額較大,公司股權出現重大變化將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劇烈變動的,比重、數額的基數由法律規定。
2、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決定由夫妻中的一方即非股東方行使股東的查閱復制權。即當出現特定情形,依據其他方法確實無法查明的,可以由非股東顯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賦予該方行使股東的查閱復制權,公司對于法院的決定,有協助執行的義務。
【作者簡介】
彭丁聰,云南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現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縣人民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