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財產糾紛案。原告某建筑公司以其項目經理部經理名下的3筆存款是公款,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存款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為由,將項目經理夫婦告到法院。因證據不足,該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建筑公司訴稱:我公司下屬的項目經理部沒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在日常經營中,公司核發給該項目經理部的獎金與業務費,都是通過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經理的名下,這些存款絕非經理個人所有。本案被告之一是我公司項目經理部經理,其名下的3筆存款共計51萬余元是公款,請求法院予以確認。此案的被告之一、建筑公司項目經理部經理也承認自己名下的3筆存款是公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存款在離婚時分割。本案的第二被告、項目經理部經理的妻子辯稱:以前她不清楚丈夫的存款情況,一直到她起訴離婚前才無意中發現這3個存折。根據我國儲蓄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和單位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所以丈夫名下的3筆存款就是他的私人存款,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應在離婚時依法分割。
法院認為,原告某建筑公司和第一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這3筆存款是公款私存。所以,法院駁回了建筑公司要求確認3筆爭議存款是公款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