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新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北京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此時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是按原價值分割,還是按現行市場價值分割,大家都知道,經濟適用房漲勢很高,有的房價已經漲了3倍,如果按原價格分,未獲得房屋一方會很虧,如果按市場價分,與法規、規章、政策又相悖,因此出現原被告雙方都想盡辦法爭奪房產的情況。目前此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點。
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此時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雖然價值高一些,但未獲得房屋一方仍會覺得虧,仍是拼命爭奪房產,造成法院判決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