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義是相對于罪刑擅斷主義而言的,是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爭中所提出的重要法治主張。罪刑法定主義,其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實質精神在于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公民人權。由貝卡利亞首倡并經費爾巴哈系統化后,罪行法定作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主要內容衍生為四項具體要求:第一,禁止類推;第二,不得溯及既往;第三,排斥習慣法;第四,反對不確定刑。
隨著新派刑法學在西方的興起,罪刑法定原則也從絕對走到相對,內在含義發生了許多變化,如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下允許類推解釋和有條件溯及既往(即從舊兼從輕)、相對確定法定刑等。但是,其限制國家刑罰權任意發動和保障公民個人自由權利的根本精神,以及法不溯及既往所體現出的國家必須有言在先的宗旨沒有改變,因而還是具有內在生命力的。
在我國,罪刑法定原則早在1908年頒布的《大清暫行新刑律》第十條曾經得以確立,同時廢除了沿用上千年的比附援引(類推制度)。1997年刑法第三條將罪刑法定原則確立為我國的刑法基本原則,同時再次廢除了類推制度。這個歷史事實表明,中國刑法近代化的努力花費了幾近百年的時間,卻從終點又回到了起點。
刑事立法上的天然欠缺以及對立法理解上的差異,導致刑事司法部門不斷面臨難題。實際上,在刑法沒有完全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今天,司法機關針對實際發生的各種案件仍然依法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關鍵是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絕大多數個案問題都是對于刑法條文理解不同造成的,所以司法機關完全可以通過內部討論和認真分析研究等方法解決;對于確實屬于刑事立法疏漏的問題,應當向立法機關反映情況以便及早完善立法。
總之,司法機關應當明確樹立警醒的法律意識:立法問題只能通過立法途徑解決;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刑事司法活動必須體現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精神-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公民人權,也就是必須堅守保障公民人權的最后底線。
罪刑法定主義是相對于罪刑擅斷主義而言的,是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爭中所提出的重要法治主張。罪刑法定主義,其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實質精神在于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公民人權。由貝卡利亞首倡并經費爾巴哈系統化后,罪行法定作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主要內容衍生為四項具體要求:第一,禁止類推;第二,不得溯及既往;第三,排斥習慣法;第四,反對不確定刑。
隨著新派刑法學在西方的興起,罪刑法定原則也從絕對走到相對,內在含義發生了許多變化,如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下允許類推解釋和有條件溯及既往(即從舊兼從輕)、相對確定法定刑等。但是,其限制國家刑罰權任意發動和保障公民個人自由權利的根本精神,以及法不溯及既往所體現出的國家必須有言在先的宗旨沒有改變,因而還是具有內在生命力的。
在我國,罪刑法定原則早在1908年頒布的《大清暫行新刑律》第十條曾經得以確立,同時廢除了沿用上千年的比附援引(類推制度)。1997年刑法第三條將罪刑法定原則確立為我國的刑法基本原則,同時再次廢除了類推制度。這個歷史事實表明,中國刑法近代化的努力花費了幾近百年的時間,卻從終點又回到了起點。
刑事立法上的天然欠缺以及對立法理解上的差異,導致刑事司法部門不斷面臨難題。實際上,在刑法沒有完全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今天,司法機關針對實際發生的各種案件仍然依法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關鍵是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絕大多數個案問題都是對于刑法條文理解不同造成的,所以司法機關完全可以通過內部討論和認真分析研究等方法解決;對于確實屬于刑事立法疏漏的問題,應當向立法機關反映情況以便及早完善立法。
總之,司法機關應當明確樹立警醒的法律意識:立法問題只能通過立法途徑解決;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刑事司法活動必須體現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精神-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公民人權,也就是必須堅守保障公民人權的最后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