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宋佳的心情再度陷入到冰窖中,遭遇離婚,遭遇丈夫轉移財產,遭遇一審敗訴,終于又等來了二審的敗訴。一年前,當宋佳被其夫李華起訴離婚時,跑到工商局查詢有關情況,才得知李華在這之前一個月,把其持有的價值上千萬元(占公司全部注冊資本65.88%)的股份全部轉讓給其弟李輝,來折抵從天而降的281萬元的債權。宋佳憤而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宣告李華向李輝轉讓股份的協議無效,而等來的卻是兩審的駁回。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離婚前夕丈夫轉走股份
北京女孩宋佳與廣東男孩李華于2002年10月在北京經婚介所介紹相識,同年11月26日登記結婚。李華是飛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于1997年3月20日登記設立,股東分別為李華、陳力、劉飛。
2003年下半年因公司注冊資金達不到1000萬元的不能參加招標,于是,飛達公司決定增資。
2004年2月,飛達公司經過兩次增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518萬元。這時,李華以貨幣出資946萬元,以實物出資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5.88%。
李華稱,此間前后,他先后向其弟李輝借款,增資的錢都是借的。2006年1月,李華向李輝出具欠條,內容為:本人因個人原因和開展經營業務,累計向李輝借款281萬元整。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簽發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李華向申請人李輝給付281萬元。次月,經李輝申請,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向李華發出了執行通知。
于是,兄弟倆簽訂以股折款協議,李華把其持有的占飛達公司全部注冊資本65.88%的股份以28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李輝,折抵281萬元的債權。同時,劉飛、陳力也把自己所持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了李輝。
2006年8月,飛達公司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沒想到1個月之后,飛達公司再變東家,李輝又把一半的股份轉讓給了他人,并完成了相應的股東變更登記。
就在這一時刻,李華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宋佳離婚。到工商局查詢后得知真相的宋佳痛心而氣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份轉讓給其弟,是侵犯了我的財產權?!彼渭逊Q。
于是,宋佳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宣告李華向李輝轉讓股份的協議無效。
一審認為符合公司法股權轉讓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飛達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本案中,李華依據生效的裁判文書及其與李輝簽訂的以股折款協議,行使其對公司依法享有的股東權,將其所持股權轉讓給李輝,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系依法定程序進行,應視為合法有效。因此判決駁回了宋佳的訴訟請求。
宋佳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宋佳認為,原審判決回避了李華、李輝系親兄弟的這個重要事實,屬于重大疏漏。在鬧離婚時,李華轉讓股權的目的就是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李華在婚后向公司增加出資共計941萬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股份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至于這筆財產的取得是否系借貸而來,與財產權的歸屬并無直接關系。
宋佳進一步指出,“兄弟倆所謂的借條也是偽造的,他們欺騙法院簽發支付令,惡意合謀簽署以股折款協議,是對民事訴訟的嚴重妨礙。李華僅以281萬元的價格(姑且不考慮281萬元債務的真偽)轉讓了至少價值1000萬元以上的股權,明顯屬于不合理低價。”
同時,宋佳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而不適用公司法。
李華兄弟則辯稱,2003年下半年,公司完成了增資后,參與入股增資的公司把股份無償轉給了陳輝。此間前后,李華先后向李輝借款,在法院的強制執行過程中,把股份轉給了李輝(折抵了281萬元的執行款)。在轉讓該股份時,公司已負債累累,該股份的實際價值即使加上不良資產也不過200多萬元。所以,李輝又把其部分股份轉讓出去,對方投資200多萬元購進新型印刷設備,才勉強維持了公司的運行,由此印證其并非低價轉讓。
李華特別強調,他受讓的入股增資公司的股份,應歸他個人所有。他說,婚姻法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該股份是入股增資公司無償轉讓(即贈與)給他的。
二審重申該案受公司法調整
到底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股權轉讓時是否要經過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個人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夫妻間的股權糾紛到底該適用婚姻法還是公司法?這是本案的焦點,是宋佳要的結果,也是許多情況類似處境相同的人們期待的一個答案。
北京市二中院二審合議庭盛涵法官告訴記者,這是一個比較新的問題,與婚姻法有交叉,而且類似的糾紛很多,所以該案的審理將具有導向性作用。他們也與審理婚姻案件的民一庭溝通過,民一庭也反映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也有很多涉及股權的案子,因涉及公司法,也很棘手。
在該案是適用婚姻法還是公司法上,合議庭沒有分歧。李華是飛達公司的合法股東,飛達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所以,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應受公司法調整。
在股權轉讓的效力上,合議庭也一致認為,股權是不同于一般權利的一種特殊的權利,只有股東才能享有,股權轉讓不應該受到限制,也不受婚姻法調整。
“如果所有股權轉讓都要經過非股東的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豈不亂套了?”一位法官笑著說。
但是,合議庭也有一種意見認為,這個案子并不只是一個單純的股權轉讓,其實是一個一攬子協議,其中最重要的是在股權轉讓協議外,還有一個抵消債務的協議。股權轉讓是有效的,而抵消債務的協議則應該無效,因為它處分的是財產權,可能侵犯了妻子的權益。股權包括身份權和財產權,股權轉化的收益應該是共同財產。
然而,該案抵消債務的協議已經得到了生效的裁判文書的確認,已經不需要再去證明和判斷。于是,合議庭最后駁回了宋佳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低價轉讓和受讓人系其弟弟的爭議上,合議庭認為,公司的股權價值與投資成本并不完全等值,宋佳主張李華低價轉讓股權并對受讓人與轉讓人系親屬關系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且我國法律并無親屬間禁止轉讓股權的相關規定,所以合議庭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