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答: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以共同財產投資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財產已轉為了公司財產,由公司所有,離婚時不能直接分割。當夫妻協商同意由非公司股東的一方取得相應出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若該方不愿意承受出資額外負擔為成股東,則可評估公司現有凈資產。公司凈資產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計算出相應的凈資產價值,再按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由取得出資額外負擔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應得的錢款或財產。評估費用由主張評估一方預付,或雙方各半預付。當事人均不愿意進行評估的,則人民法院可對此部分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
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份,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