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少女曹某因未如實告知未婚夫自己尚未成年的實際情況,導致雙方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法院一審判決其應返還男方結婚禮金28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原告李景國與被告曹某經人介紹相識談婚論嫁,同日李景國給付曹某見面禮2800元。3月13日,原、被告經協商,原告方給付被告方結婚禮金28000元,做酒席款12000元、金銀首飾折款3000元、六色禮600元。此款均交給被告父親曹國華。原告方另宴請了被告方部分親友并給予見面禮。被告父親曹國華則按習俗回送原告鄒景國1200元(回郎款)、400元(見面禮)計1600元。3月15日,被告曹某隨原告等人外出打工。其間,原告方了解到被告曾患病,且年僅17歲,無法領取結婚證。原告因此在3月底將被告曹某送回娘家,且要求與被告曹某解除婚約,并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為與被告締結婚約,給付數額較大的彩禮,被告收取彩禮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與原告同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符合法律有關規定,予以支持;但原告給付的見面禮、做酒款等,不屬禮金范圍,系其自愿饋贈行為,被告可不予返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