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基于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關于解除婚姻關系相關事宜的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范文,主要內容有: 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子女撫養費金額及其交付方式、財產分割等。其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等相關法律。
2、離婚協議書的結構內容是什么?
離婚協議書結構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
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和序言。標題寫“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協議書”。
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住址、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在序言中應交代訂立離婚協議的目的、依據、程序等事項,例 如,“為了登記離婚,結束已經死亡的婚姻,根據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過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2)正文
正文包括離婚的意思表示和理由以及對、財產分割等事項作出的約定。
首先寫明由于某方面的理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自愿離婚。然后寫子女歸哪方撫養,對方支付撫養費的數額、期限和方式;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現有住房歸哪方居住等等。特別注意的是,對于具體財產的描述一定要詳細且確定,從描述中能清楚無誤地判斷是什么財產。
(3)尾部
尾部包括對協議本身的說明各當事人署名以及訂立該協議的日期。
對協議本身的說明主要是本協議的份數、存留處所和生效日期。雙方可以約定該協議自公證之日起生效,如無此約定,則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3、離婚協議書是否要經過公證?
是否要進行公證是由登記離婚的雙方根據自身的情況自主決定。登記離婚的雙方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只要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它的法律效力就已經得到確認,將離婚協議進行公證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