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就子女撫養、財產等作出適當處理,需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那么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需要提交什么證明材料?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步驟如下:
1、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的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申明如下內容:
第一,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
第二,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方法和期限。
第三,各項財產的歸屬、數量和價值。
第四,各項債務的清償責任。
第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第六,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方法及期限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北京地區要求離婚雙方各自提供2寸單人照片2張)。
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提出離婚申請的當事人應當認真填寫《離婚申請書》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內容除對《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離婚的條件認真地進行審查外,還須對當事人的收入、財產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纖細的調查與核實,以達到保障離婚協議的真實、自愿與公平,并對離婚當事人能否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進行有效的監督。
3、批準
通過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夫妻關系解除。離婚證同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第1款的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