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于去年協議離婚,離婚時候由于自己感情用事,將房子(房子是我單位的福利集資房,購買時妻子還沒有調到我單位。我父母也為我出了一半的錢買這套房子。購買房子時已經結婚。)和家里的所有家具電器全部給了妻子,并且沒有要求她負擔孩子的生活費。我只要了孩子(孩子先天大腦有問題,屬于殘疾人,現年8歲,男孩。)和27000元的存款?,F在前妻準備結婚了,找了一個比較有錢的,而且他們有自己的房子住。前妻說我可以帶孩子一直在協議給她的房子里住,但是我不能在房子里結婚。我也知道協議離婚是有法律效果的,但是我現在覺得自己能力有限,以后難以給我的殘疾孩子再買得起房子,所以我向前妻要求去法院更改離婚協議,我把錢和家具、電器給她,她把房子給我;或者我把錢給她,她把房子給我們的孩子,但是前妻不同意。我怕以后她死了,那她現在的丈夫來要求我和孩子搬出去,那我的孩子到那時不是只有死路一條嗎。請問我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前妻更改離婚協議嗎?法院能否支持我的處境?
滬律網律師回復:
你欲起訴要求前妻更改離婚協議,雖然法院應當受理,但就你的情況來講,法院不會予以支持。關于孩子的撫養費,如果在離婚后,你的經濟能力發生變化致使你履行撫養義務發生困難,可以由子女起訴對方要求支付撫養費。如果能作通前妻的工作,將房子贈與給兒子將是較為理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