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出軌,和原配妻子離了婚,并和出軌的對象結了婚,在離婚時,男子將自己的新蓋的一間房子留給前妻居住,后來該房子辦理了房屋所有證后,男子和現任妻子要求前妻搬離該房屋。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離婚協議中確定的內容不得因任何一方的主張而隨意更改或者撤銷。
劉某軍(男)與王某云(女)于1964年結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后劉某軍婚內出軌,與陳某美于1987年生育非婚生女劉某倩。王某云在發現了劉某軍的出軌情況后,與劉某軍發生矛盾,1988年3月雙方在村干部調解下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王某云與劉某軍同意離婚;劉某軍在其居住地東港區某村新蓋房屋五大間、東屋三間,由王某云住東邊的一間和東屋兩間,其他房間由劉某軍及三個子女住。1989年2月劉某軍與王某云經法院調解離婚,并出具離婚調解書。同年7月劉某軍在該村申請宅基地一處,建設新房五間、東平房三間。房屋蓋好后由劉某軍與王某云及其子女共同居住。多年后劉某軍搬至城里居住,三個子女婚后也居住他處,現該房屋一直由王某云居住。劉某軍與陳某美于2008年登記結婚。上述房屋于1995年11月取得《山東省城鎮私房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為劉某軍,共有人為劉某軍、陳某美、劉某倩?,F劉某軍、陳某美、劉某倩向法院起訴主張該房屋系三人共同所有,王某云無權居住,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騰空院落。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軍與王某云在涉案房屋建設前達成的“離婚協議”中對房屋作出了分配,明確約定劉某軍、王某云及二人子女具體居住的房間。從該房屋的建設、分配及實際居住情況看,王某云有權居住該房屋,故判決駁回了劉某軍、陳某美、劉某倩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騰空院落的訴訟請求。劉某軍、陳某美、劉某倩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滬律網提示:在婚姻中,男女雙方都負有互相忠誠和互相尊重的義務,夫妻一方出軌無疑是對婚姻最大的破壞,對另一方也會造成很大的傷害,因此在這種情形下的離婚,有過錯的一方需要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劉某軍在離婚之后建設的房屋,王某云卻仍然有居住權,問題的關鍵在于劉某軍與王某云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雙方可以在協商自愿的情況下簽訂離婚協議書,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可以認定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