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因為分家而鬧的家人關系很僵硬,有的甚至通過簽署《斷絕父子關系協議》來約定雙方斷絕父子關系,老死不相往來,兒子不撫養父母,也不繼承父母的財產,那么這種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上海婚姻律師明確指出這種協議不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違背了倫理道德,是無效的。
父母子女關系是種血親關系,是一種自然現象,無法斷絕。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來解除。因此,子女一方不可依據《斷絕父子關系協議》來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父母也無需因為有《斷絕父子關系協議》而不好意思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法院一般如此認定: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其贍養義務的,應如何處理?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子女不能通過協議解除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并不妨礙父母在必要時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和無附加條件的義務,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贍養義務,該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糾紛屬于另一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另行解決。綜上可見,《斷絕父子關系協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無效,贍養義務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即使有《斷絕父子關系協議》,父母也可有起訴至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子女即使放棄了自己家庭共有財產中的份額也不能免除贍養義務。但法律的歸法律,人情的歸人情。人是感情動物,法律是對人的最低要求,家庭關系還是應以和睦為主,家庭成員之間多包容,多理解,常換位思考。
滬律網提示: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是基于血緣關系,是與生俱來的,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滅,也不會因為單方或者雙方主張而解除父母子女關系,法律中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不能被拋棄。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父母子女關系不僅僅是權利,更是義務,父母需要對子女盡到撫養的義務,子女也需要對父母盡到贍養的義務,《斷絕父子關系協議》雖然是父母和子女之間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違背了法律和道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