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王先生和梁女士登記離婚后因財產分割對峙公堂,梁女士聲稱當初離婚是為了買新房規避限購政策,因此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應該屬于無效,應該重新分配財產,但法院最終判決兩人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分割財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法律上不存在真離婚和假離婚的區別,即便是串通好的離婚也會產生離婚的法律效果。
王先生和梁女士于2016年9月12日離婚,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孩子歸王先生撫養,梁女士不承擔撫養費,兩處房產也歸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需要支付給梁女士其中一套房屋價值的現金。離婚后,王先生將其中一套房產以人民幣680萬元出售,而未出售房屋現市場估價在924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兩處房產合計最低價為1604萬元。梁女士認為,二人離婚后王先生至少應支付她一半房價802萬元,但王先生只付了550萬元便不再支付,因此梁女士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房款252萬元。王先生提出了不同說法,認為按協議他僅需要給梁女士一套房屋價值的現金,目前一套房賣了680萬元,而他已經支付梁女士570萬元,只需再付110萬元,目前剩余房款沒有支付是因為梁女士沒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一審法院根據兩人離婚時簽訂的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判決王先生限期內將剩余110萬元支付給梁女士。之后梁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上訴時,梁女士稱當時離婚是為了購買新房,規避房屋限購政策,同時梁女士還提供相關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證明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兩人感情融洽,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實,所以在這樣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是無效的,應該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王先生否認了“假離婚”這個說法。上海二中院承辦法官認為,兩人為規避房屋限購政策而登記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理應承擔由該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雖然兩人離婚存在規避房屋限購政策的主觀狀況,但是不能據此就否定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的法律效力,一審法院基于離婚協議內容做出的判決并無不當。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債務清償等作出的協議,若是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則該協議有效,即使離婚的動機是雙方故意的,離婚協議對雙方仍然具有法律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法律中的離婚并不會考慮當事人雙方的動機,即使是出于故意,也不影響離婚產生的法律效果,因假離婚而簽訂的離婚協議若不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的,則對雙方當事人也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