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對房屋的權屬爭議往往會層出不窮,城中村改造房、小產權房、拆遷安置房等其他類型的房產數量劇增,逐漸成為當下熱點和實務中的棘手問題。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離婚案件涉及較大的家庭因素,對于存在爭議較多的房屋法院在審理時應當更加注重調解。
男方隋某婚前于鄭州市經開區宅基地上修建北房五間、南房五間,與張某登記結婚后,雙方陸續在院內建東西廂房各兩間、院外建房六間、將原有的北房五間拆除翻建為上下二層北房十間、將原有的南房五間進行裝修和擴建。后男方隋某與拆遷騰退辦公室簽訂《房屋搬遷騰退補償協議書》,協議約定安置人口分別為男方、女方、兩位女兒、女兒女婿共5人,并明確了各個房間的補償價格。男方在領取騰退補償款后,用補償款購買回遷安置房屋一套。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女方起訴要求分割騰退補償款及定向安置房屋一套。鄭州法院認為:一、隋某在與張某結婚前有北房五間、南房五間,屬于隋某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當析出。雖然雙方婚后對五間北房進行了翻建,但是屬于對房屋的添附,并不因此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故一層北房五間為隋某的婚前財產;二、男方在離婚前將北方五間封閉成二層,對應的面積認定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建,封閉面積所對應的補償款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三、對于東、西廂房和南房擴建的部分以及院外六間應為張某、隋某婚姻存續期間所建,對應的房屋結構款和區位補償款應當平均分割;四、關于回遷安置房屋:隋某購買該房屋時使用了張某購房指標,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男方隋某向女方張某支付補償款。
滬律網提示:如果夫妻一方獲得了安置房的指標,也作為被安置人口,那么其對該房屋的權益也應當被維護,應當擁有相應面積或者比例的房屋份額。如果一方對房屋有添置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則應當對婦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予以適當照顧,具體分割比例和傾斜度,各地法官有自由裁量空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因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涉及到家庭成員的利益,所有安置對象都對拆遷安置房或補償款享有利益。故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拆遷房屋處理的,只要關系到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權利,法院會最大限度的進行調解,而對涉及其他共有人權利的拆遷房屋的處理,可告知當事人另案提起分家析產之訴,而后在離婚后財產分割之訴中,再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