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想和丈夫辦理協議離婚,但是一方遺失了結婚證,請問需要重新辦理結婚證嗎?
回答:對于阿蘋提出的問題,江城區民政局辦公室主任莫純軾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時應出具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及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如果遺失結婚證,仍然可辦理離婚登記。
莫純軾說,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按照婚姻登記處提供的格式書寫一份《遺失結婚證聲明》,提交給婚姻登記處存檔。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給婚姻登記處,查找此前的結婚登記檔案原始記錄。查找出檔案后,將該檔案復印一份,婚姻登記處在復印件加具“此件與原件一致”意見,再加蓋婚姻登記處公章。當事人憑此復印件就可作為結婚證來辦理離婚登記了。如果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又無法提供當初的結婚登記檔案等資料的,則需要補領結婚證再辦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