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以個人名義使用與其妻子黃女士的共同財產購買了一套經適房,之后,二人離婚,對此房屋產權產生分歧,為此,黃女士起訴到法院。最后,根據《婚姻法》及經適房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周先生。必須要注意的是,夫妻兩人若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鎮戶籍,那么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兩限房,一般會判歸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籍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按照公平原則會得到補償。
周先生和黃女士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周先生系北京戶籍,黃女士系外地戶籍。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矛盾不斷,2010年周先生經過搖號取得了一套位于大興區黃村鎮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資質,周先生以個人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并辦理了按揭貸款,以兩人共同財產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兩人每月用工資結余定期償還月供。2016年該房屋辦下產權并登記在了周先生個人名下。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協議離婚,但對這套經濟適用房的分割上卻產生了分歧,雙方均主張取得該房屋的單獨所有權,并給予對方房價補償。雙方協商未果后黃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給予周先生價值補償。根據《婚姻法》規定,本案爭議的經濟適用房屬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償還月供購買,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案的爭議房屋屬于北京市經適房,只能由具有北京市戶籍的城鎮居民享有產權。所以,最終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權歸周先生,并由周先生參照同區域的商品房屋價值給予黃女士相應的價值補償。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存在明顯區別,它是本市政府組織開發興建,并以較為經濟的房價向本市城鎮居民家庭銷售的房屋, 它只針對本市城鎮戶籍中的低收入群體,是對本市低收入城鎮居民的一種住房福利,購房人需要具備本市城鎮居民戶籍。購房人取得房產證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第三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滬律網提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可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這里的經適房是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