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和孔女士因感情不合而欲離婚,兩人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也按照協議上面的內容履行了,但是兩人一直沒有去辦理離婚登記,后來孔女士發現林先生早已經有了婚外情,故想重新簽訂離婚協議,重新分割財產,那么在這個案例中,這份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又是否可以重新簽訂呢?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離婚協議只有在離婚時才生效,沒有離婚的,離婚協議不生效,當然可以重新簽訂新的離婚協議。
林先生和孔女士結婚多年,積累了豐厚的財產。孩子上大學后二人漸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幾次想要離婚。2015年8月,兩人在一次激烈爭執后,決定協議離婚,并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二人婚后購買并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兩套房屋,一套歸林先生所有,一套歸孔女士所有。簽署協議后的次日,雙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權屬的變更登記。但是由于雙方工作繁忙,一直沒有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015年9月,孔女士發現林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婚外情,她覺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傷害,要求改變原來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應當凈身出戶。林先生認為房屋已經按照離婚協議進行了分割,已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孔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上述兩套房屋,均由孔女士個人所有。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在簽訂時并不當然生效,只有當雙方當事人離婚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離婚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它既有財產關系的約定,也有身份關系的約定。同時離婚協議屬于典型的附生效條件法律行為,只有登記離婚或者訴訟調解離婚時,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雖然簽署了協議,但沒有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