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丈夫突患腦溢血短時間無法康復的情況下,向某經過與承辦法官的溝通,撤回了離婚訴訟。近日,衡東縣人民法院楊橋法庭通過析法明理,成功勸退一起離婚糾紛案。上海離婚律師認為一日夫妻百日恩,離婚實乃最后的無奈之舉,尤其是在一方有難的情況下,另一方更加不能棄之而去。
原告向某于 1997 年通過別人介紹認識被告劉某,并于同年在當地鄉政府登記結婚,婚后生有兩個男孩。被告雖然一直在外面工作,但并沒有為家中生活提供多少經濟幫助,反而在銀行負債 9 萬余元。婚后兩人難免為家事發生爭吵,但因無法及時化解,矛盾升級為打架。之后,被告索性對家中事情不管不問,小孩也由原告及被告父母照管,兩人分居已久。原告認為兩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大兒子已經成年,小兒子由自己撫養,被告每月支付 500 元撫養費。債務自己也自愿承擔一半。原告向某原本以為等著開庭,但在開庭前一天其大兒子打來電話告知父親突發腦溢血正在醫院搶救,根本無法參加庭審活動。鑒于不可抗力因素,承辦法院官建議等被告病情穩定之后再決定開庭時間,原告可以申請延期開庭。被告在醫院治療一段時間后沒有完全康復,醫院建議家中療養。了解情況后,承辦法官認為,被告康復期較長,這個時候原告提出離婚既不利于他的康復,也不利于整個家庭的和諧,于是向原告提出是否可以考慮撤訴,等被告身體狀況稍好之后再協商離婚,如果實在不行再起訴也可以。原告向某坦言,被告現在這種情況也不是自己愿意看到的,畢竟夫妻一場共同生活了 20 多年,也不忍心讓他的父母及自己的孩子為其決定離婚的事再操心,自己愿意撤訴,等他康復之后再談也行。這是給他一個機會,也是給自己一個機會,更是為了家庭和諧。
滬律網提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離婚訴訟的關鍵標準。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前置程序,如果經過法院的調解,院在處理雙方的夫妻感情沒有達成非離不可的地步,那么離婚訴訟就能調解成功。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劉某固然對家庭沒有承擔應盡的義務,存在著過錯,并且夫妻兩人分居已久,夫妻感情已經淡化,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但是本案中出現劉某病重的特殊情況,向某撤回離婚起訴的行為是為了家庭和婚姻,是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