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岳先生為找回和妻子的愛情,應妻子的要求離婚后重新開始,不料在他看來的假戲卻成真,雙方關系日益惡化。近日岳先生為變更已經簽訂的離婚協議、降低撫養費將前妻訴至西城法院。
岳先生與張女士2007年結婚,2008年育有一女,因張女士癡迷購物,每晚十點多才回家,自己常網上聊天打發時間。后被妻子得知,雙方關系惡化。張女士提出離婚,并說自己并不想離婚,只是想像電視劇里一樣,希望離婚后岳先生重新追求自己,讓她感受到婚前的幸福,于是二人協議離婚。離婚后,二人仍同居,但張女士并沒有試圖尋找失去的感情,與岳先生的感情日益變差。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變更自己非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請求重新分割財產和降低撫養費數額。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辦理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可是,簽了離婚協議之后還能否反悔呢?
一、離婚本身不能反悔
雙方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由此可知,復婚不僅必須雙方自愿,還必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二、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
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三、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
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反過來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起訴。法律顯然不能支持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該解釋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由上可見,一方面,離婚協議一旦訂立,雙方即應當遵守,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而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為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因此,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不過在查明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則會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