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濤與王某崗及濟南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約定出售自己與妻子于某的共同房屋,事后,于某起訴主張王某崗出售涉案房屋未征得其同意,王某濤與王某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應為無效合同,最終,法院駁回了于某的訴求。其中,中介公司曾在簽訂合同時與于某通過電話。
于某與王某崗系夫妻關系,婚后兩人購買了位于濟南市某小區房屋一套。王某濤與王某崗及濟南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約定王某崗自愿出售該房屋,房屋售價90余萬元。合同簽訂后王某濤累計支付房款70萬元。合同簽訂后,王某崗、于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所有權人為于某,共有權人為王某崗。之后王某崗對案涉房屋進行了驗收,并將房屋交付王某濤使用至今。于某起訴主張王某崗出售涉案房屋未征得其同意,王某濤與王某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應為無效合同。經查明,濟南某中介公司陳述簽訂合同時通過王某崗的電話向于某核實了其是否同意賣房、與王某崗的關系,并審查了于某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于某委托王某崗簽訂買賣合同的委托書。故王某崗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視為王某崗與于某有共同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涉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應為合法有效,法院駁回了于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表示: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方雖系無權代理,但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的夫妻一方有代理權,應視為夫妻雙方有共同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滬律網提示: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并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權限。代理權并不屬于民事權利,而是一種權限、資格或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