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xié)議能否附帶條件?離婚協(xié)議書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系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zhì),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法律咨詢:
我丈夫李剛在外地工作,最近提出要離婚。我一直與他父母共同生活,侍候二老多年。我答應離婚,但要求他給我30萬元作為補償。李剛同意補償,但條件是離婚后我不能再嫁,必須與其父母共同生活。我對婚姻已心存余悸,本來也沒想再婚,所以很爽快地與其簽訂了協(xié)議。但當我們持此協(xié)議去申請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卻要求取消協(xié)議所附條件,否則不予離婚登記。請問這是為什么呢?
律師解答:
你與李剛離婚協(xié)議所附“離婚不離家”,“女方不得再嫁”等條件,明顯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規(guī)定。按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你們的離婚請求,是理所當然的。如果你確實同意離婚,同時又想得到30萬元,你可以要求把30萬元作為婚姻存續(xù)期間你侍候其父母的補償,或作為他對你今后生活的幫助。這個問題就成為雙方離婚時附帶解決的問題,而不是離婚的條件,再去辦理離婚登記就沒問題了。
離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民法學理的通常說法,民事法律行為以可以附條件為原則,而以不許附條件為例外;而離婚行為從歸類上應屬于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行為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第一原因是,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zhì)屬于必須即時發(fā)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確定的存續(xù),要么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xié)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fā)生,如果所附條件發(fā)生,婚姻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本文介紹附期限的離婚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是否可以附期限?以下對此問題詳細分析: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定的期限,將其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fā)生或終止的條件,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即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登記離婚是否可以呢?離婚行為應屬于不許附條件、期限的民事行為。
離婚是一種民事行為,從民事行為的分類來看,它屬于雙方行為、身份行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為。我國民事立法雖然原則上規(guī)定民事行為可以附條件和期限,雖然對于登記協(xié)議離婚這類身份行為可否附條件和期限沒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規(guī)定,但依民法學理通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既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