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可到一方戶籍地民政局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協議離婚手續
協議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一)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五)當事人必須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必須一致,雙方或一方必須是本縣常住戶口)。
受理協議離婚登記申請的程序:
(一)初審
查驗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的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當事人離婚意愿以及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二)受理
1.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2.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三)審查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四)登記(發證) 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撫松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填寫《離婚證》,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