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履行離婚協議是否重新分割?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
2011
法院審理查明:
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籌資購買座落于豐城市老城區的一套住房,但房屋產權證的產權人僅寫有被告丁華的名字。2005年9月12日,雙方協議離婚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離婚后將該房屋分割給原告羅曉所有。之后羅曉多次找被告丁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均被丁華以該房是他出資購買為由拒絕。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離婚時已就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經民政局辦理了登記,該離婚協議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訴爭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于。被告丁華辯稱房屋由其出資購買拒不履行協議,并主張重新分割財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
離婚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你們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