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明將張某利、張某旗、張某華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對關于張某某和劉某鳳名下的5號房產重新分割。法院最終駁回張某明的訴求。案中張某明極力證明自己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和自己對其母盡了較多的撫養義務,但最終仍因為證據的證據力不足,其訴求未達到法院的支持。
張某明、張某利、張某旗、張某華系被繼承人張某某、劉某鳳婚生子女,2003年12月張某某病逝,2012年8月1日劉某鳳病逝,二人生前享有5號房產4間。2012年5月,張某利作為原告以張某華、張某旗為被告向東城區法院提起繼承訴訟,后經調解書確定:“一、劉某鳳名下的北京市東城區5號房號為3的北房四間,其中北房東數第一間歸張某華所有,北房東數第二間歸張某旗所有,北房東數第三間歸張某利所有;北房東數第四間歸張某華、張某旗共有,二人各占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二、201年12月31日前張某旗、張某華各給付張某利經濟補償款三萬元;……”2013年12月20日,張某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表示自己對劉某鳳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請求:1、依法撤銷民事調解書;2、5號房產按法定繼承;3、訴訟費由對方承擔。還想法院提交了戶口本、派出所證明、職工登記表、村委會證明等以證明自己為法定繼承人。但張某利、張某華、張某旗不占同他的說法。最終,法院依據《收養法》、《繼承法》相關規定做出判決:駁回張某明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上海繼承律師指出:首先張某明及其妻子小張的人事檔案,載明張某明“過繼于叔叔家(1952年)”的事實;另外派出所戶口檔案,顯示1953年4月30日張某某家戶籍登記中已不再有兒子張某明的記載且1988年之前張某明戶口一直登記在其叔嬸的戶口上;再加上,張某明提交的用于證明自己對其母盡較多撫養義務的證據證明力不予認可,遂被駁回訴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3款: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滬律網提示:過繼必須辦理收養登記,這樣被收養人與親生父母的人身關系才不存在,否則就不能形成收養關系。被收養人能繼承過繼父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