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客和中介公司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合同,但是在租期還剩下兩個月的時候,因為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整頓違法出租房屋的行為,中介公司違反規定將房屋群租,租客被迫搬離了房屋,并起訴了中介公司。上海合同律師指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若沒有保證房屋適租,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2013年8月19日,張某與某房屋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張某租賃中介公司所有的一套房屋中的一間,租金標準每月1500元,租期一年。合同簽訂當日,張某支付租金及押金后,入住該房屋。合同履行期間,中介公司又將該套房屋的其他房間打隔斷后出租多人。第二年4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租賃房屋所在小區張貼告知書,對打隔斷群租、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違法出租房屋行為進行整頓治理,要求上述房屋的承租人盡快搬離。5月19日,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清理群租房,張某主動搬離了租賃房屋,距1年租賃期滿還差2個月。后張某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請求確認雙方租賃合同無效;2、中介公司返還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依約履行各自義務。因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將房屋群租,違反了房屋出租的相關管理規定,在相關部門清理群租房過程中,張某于2014年5月19日搬離房屋,法院確認雙方的合同于2014年5月19日解除,并判決返還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合同無效和合同的解除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和當然無效,合同解除是因為合同履行的情形發生變化或者經過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在合同解除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滬律網提示:在張某和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房屋尚不存在不能租賃的情況,后因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整頓治理,張某才無法繼續租賃房屋,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沒有足以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因此張某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中介公司將房屋群租,違反了相關的管理規定,張某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