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給愛情加碼,提升婚姻的安全感,總有一些夫妻簽下所謂的忠誠協議。那么簽了忠誠協議就能保忠誠嗎?忠誠協議又是否有效?夫妻一方由是否可以基于忠誠協議主張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沒有規定或者禁止婚內的忠誠協議,總得來說忠誠協議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有一定參考意義的。
杭州蕭山法院臨浦法庭調解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公眾的關注。一對夫妻感情一直不大好,吵吵鬧鬧,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此前雙方弄了個“忠誠協議”。協議上羅列了雙方對家庭的責任。其中,關于離婚部分內容大意如下:由于雙方感情不和,為了防止發生“某些不好的事情”,男方承諾,如他在沒有出軌的前提下提出離婚,則要賠償女方現金500萬,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如果男方既出軌又提離婚,則應當賠償女方現金1000萬,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女方也承諾,今后將關心和愛護家庭,用家庭幸福鞏固愛情。現在,男方起訴到法院要離婚,女方同意離,但要求男方按協議賠償她500萬元。法官說,通常我們所說的“忠誠協議”,主要是夫妻之間締結的對家庭的承諾、離婚條件、子女撫養教育、離婚財產處理等方面進行的約定。但事情真鬧到法院了,這些約定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還真不好說。比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肯定無效——諸如那些出軌就自殘等承諾當然無效;還有的約定“若一方出軌就離婚”,那么一方出軌了,但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法院也不會據此約定認為兩人感情破裂而判離;另外,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倆也不能約定孩子歸誰。但真的判決離婚時,法官也不會直接依照“忠誠協議”里的賠償條款來判決,而是會根據具體案情來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因此,這個案件最后雙方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男方將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折價200萬元補償給女方。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本案中的忠誠協議是男方提離婚,則要賠償男方500萬,但是在婚姻法中,只有在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嚴重過錯的,才需要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像本案中的賠償責任并不為婚姻法所規定,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滬律網提示:諸如此類沒有被婚姻法所規制的忠誠協議,雖然不能產生法律拘束力,但是可以在分割財產時作為參考依據,適當地體現忠誠協議中的內容。若忠誠協議約定一方出軌就離婚或者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仍然需要通過離婚協議的方式來產生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