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金融借貸合同糾紛案,信用卡主在去世后仍然有欠款未還,卡主的父母拒絕償還欠款,銀行只得將兩個老人告上了法院,老人最終也沒有出庭,法院缺席判決由兩個老人償還兒子欠銀行的錢。上海遺產律師提醒到,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繼承人的債務,但僅以其繼承的遺產份額為限。
2011年2月,侯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蘇州某支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雙方約定了信用卡使用章程并簽訂領用合約。2016年3月,銀行發現侯先生久未歸還信用卡欠款,經多次提醒其償還欠款未果后,遂將侯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信用卡所欠款項。經法院查明,侯先生已于2015年6月29日去世,那么這張信用卡上的欠款究竟該由誰來償還?2017年5月,中國農業銀行蘇州某支行將侯先生的父母侯某煒和張某訴至法院,認為其是侯先生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在繼承范圍內歸還信用卡借款本金62840.58元及暫算至2017年8月7日的利息28405.97元、滯納金3653.91元、分期手續費2029.55元,以及此后按照領用合約的約定計算值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復利。侯先生父母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庭審中二人均未作答辯。法院審理認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債務,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侯先生在農業銀行申領信用卡并透支消費,應當依約承擔相應還款責任,現侯先生已去世,作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侯某煒、張某應在繼承侯先生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農業銀行稱,截至2017年8月7日案涉信用卡結欠本金62840.58元、利息28405.97元、滯納金(違約金)3653.91元,而侯先生父母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反證,法院對此予以采信,故農業銀行要求侯某煒、張某給付借款本金62840.58元、截至2017年8月7日的利息28405.97元、滯納金(違約金)3653.91元,及此后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復利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而農業銀行所主張的手續費2029.55元,該費用在領用合約中未作約定,收費項目及標準中也未列明該項費用,且銀行也未能提供侯先生父母知曉應支付該項費用的證據,故法院對其主張手續費2029.55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侯某煒、張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可能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據此,法院最終判決侯某煒、張某在繼承侯先生遺產范圍內給付中國農業銀行蘇州某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62840.58元、截至2017年8月7日的利息28405.97元、滯納金3653.91元及此后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復利。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由于我國繼承權明確規定采取的是有限繼承,繼承人只需要在繼承的遺產份額的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換言之,這既是一種權利,也更是一種義務,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后不得拒絕清償其應當償還的債務。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滬律網指出:繼承有兩種形式,分為有限繼承和無限繼承,有限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而無限繼承是指繼承人需要對被繼承人全部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超出遺產的債務部分,需要以自己的財產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