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面臨困境,夫妻是共同患難還是大難臨頭各自飛,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和選擇。在余姚,有一對夫妻,丈夫患了癌癥,妻子照顧了兩個多月后就一走了之,三年杳無音信,丈夫最終帶著遺憾和不解去世,然而妻子這時候卻回來了,想繼承丈夫的遺產,這讓丈夫的家人實在難以接受。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對于沒有進行扶養義務的繼承人,甚至拋棄被繼承人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黃先生的弟弟小黃和弟媳小劉有過一段幸福的過往。結婚后,兩人沒有再置辦房屋,一直住著小黃此前買的房子里。生活本來順風順水,3年前,小黃查出癌癥晚期。這如同晴天霹靂。一家人忙著幫小黃聯絡醫生,尋醫問診。一開始,小劉也頗有擔當,跟著忙前忙后。丈夫住院的兩個多月里,她也想辦法盡心竭力照顧丈夫。突然有一天,小劉提出,老家有點事情,要臨時回去一趟,表示肯定會速去速回。這一去就是3年。電話不通,再無音訊。妻子的離開,讓病中的小黃又經受了一次打擊。接下來的近3年里,黃先生和幾個兄弟姐妹一起照顧小黃。幾個月前,小黃去世了。黃先生幾個兄弟姐妹一起料理了小黃的后事。不料,大家心境剛剛平復了些,小劉突然回來了,如同3年前離開一樣突然。“她對我弟弟后事之類的事情都不關心,也沒想著祭奠,只想著要分遺產。”這讓黃先生兄妹幾個氣憤難當。據黃先生介紹,父母都在小黃婚前病故了。小黃和小劉都是初婚,雙方沒有生育子女。公證員分析:小劉作為小黃的妻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是享有繼承權的。而且,小黃的父母早年去世,小黃又沒有子女,遺產本應由小劉繼承。但公證員話鋒一轉:夫妻雙方不僅享有特定的權利,也要承擔特定的義務,互相扶養是夫妻雙方需要承擔的義務。小黃患病住院期間花光了積蓄,只留下一套自住的房屋。在小黃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下,小劉本來需要承擔對小黃的扶養義務。但是,小劉卻借口離開了,屬于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形,是遺棄被繼承人小黃。不管情節是否嚴重,小劉都喪失了繼承權。公證員進一步說明:不僅如此,小劉沒有任何悔改表現,小黃生前也沒有表示寬恕其行為。而且,小劉這次回來,并不是為了履行家庭義務,而是為了繼承遺產。綜合上述情況,小劉是無法繼承這套房子的。
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小劉在丈夫患病的最后三年時間,沒有盡到一個妻子應盡的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同時小劉的行為還構成遺棄,喪失了法定繼承權,故從法律上小劉不能再繼承小黃的遺產。
《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滬律網提示:小黃在患病的最后幾年,妻子離其而去,反而是他的兄弟姐妹在照顧,小劉因為遺棄而喪失了繼承權,那么應當由在繼承權中排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繼承小黃留下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