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時一方反悔怎么辦在進行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一般都要求雙方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教育等問題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材料后,才會為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然而現實生活是復雜多變的,實際的情況往往是: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
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