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本條規定也就是說,協議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除非能舉證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一方對財產分割反悔是得不到支持的。
2)但是對于訂立離婚協議時一方隱瞞財產的,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這個情形的訴訟時效《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婚姻法47條規定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