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個人舉債2000萬元,離婚時卻要求妻子承擔一半?隨著2018年1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多地法院對一部分案件進行了再審。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定新司法解釋無論從區分個人債務和夫妻債務的標準還是從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看,都比婚姻法和其司法解釋二有了巨大的進步。
2018年11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6法庭,當32歲的喬珊聽到審判長讀到“該筆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句判決語時,淚水奪眶而出,她感到那塊就要壓垮她的“被舉債2000萬元”的巨石終于被搬走了。2008年5月,喬珊與自由戀愛多年的趙某一起步入婚姻殿堂,但2014年5月,雙方因產生矛盾開始分居。2016年2月,趙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喬珊同意離婚。但喬珊沒想到的是,趙某在訴訟離婚時主張他與案外人簽訂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銀行單據為證,共計借款2000萬元,稱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女方應承擔一半。2016年8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喬珊和趙某離婚,對趙某主張的2000萬元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請未予支持。喬珊說,法院查明,涉案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為投資,該合同上載有案外人與趙某的簽字,但趙某對該筆巨額借款的用途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她本人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應以“共債共簽”為原則。趙某對所主張的2000萬元借款,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配偶一方也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事后又不予追認,故不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相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在新司法解釋出臺前,一直難以認定,僅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的規定舉證難度大,往往會使非借債一方也要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外借債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一方面保護了夫妻非借債一方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債權人能夠在借債時盡到審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