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婚內購買的房屋,名字登記在男方名下,在兩人離婚的時候,男方瞞著女方將房屋過戶到自己父母的名下,并且還弄出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但事實上男方是想不讓女方得到該房屋的份額而將房屋贈與給了自己的父母,那么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效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該行為是無效的,并且損害了女方分割夫妻財產的利益,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利益。
史麗麗(女方化名)與楊文(男方化名)結婚生子后,為小孩上學買了一套學區房。買房由楊文一手操辦,從簽訂所有手續到辦理房產證都是以楊文一個人的名義。新房交付后,楊文一家三口并沒有住進去,為孩子申請到學位后,他們把房子租了出去,依然住在原來的房子里。由于雙方性格問題爭吵不斷升級,史麗麗向楊文提出離婚,但楊文不同意離婚。于是,史麗麗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半年以后,史麗麗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在離婚案審理期間,史麗麗發現她和楊文的夫妻共同房產竟于兩個月前被楊文賣給了公公婆婆。于是她把丈夫和公公婆婆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丈夫和公公婆婆之間的房屋買賣無效。法院查明,被告楊文在原告史麗麗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期間,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產權出售給父母親,價款為56萬元,但其父母并沒有實際支付房款。法院認為,本案訴爭房屋于三被告簽訂買賣合同之前登記在被告楊文名下,房屋權屬以登記為準,故該房屋產權人應該是楊文。因楊文和史麗麗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該房產權,所以該產權應為楊文和史麗麗共有。而楊文的父母在原告史麗麗向被告楊文提起離婚訴訟之后,與兒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沒有實際支付對價,應屬惡意串通,嚴重損害了原告史麗麗的權益。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以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來掩蓋房屋贈與的事實,并且損害了房屋共同所有人史麗麗的利益,根據合同法,該房屋買賣合同系無效,再根據婚姻法,楊文故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財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滬律網提示:史麗麗與楊文對涉案房產都具有處分權,楊文未經史麗麗的同意而將房產轉移,系無權處分,從這一點看,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是有效的,但是房屋產權的變更行為是無效的;另一方面,房屋買賣合同掩蓋了房屋贈與的事實,而其目的是損害史麗麗的利益,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