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在民間的婚姻中并不少見,而因彩禮產生的糾紛也屢見不鮮,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對于雙方爭議的彩禮問題,判決女方返還男方彩禮6萬元。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到對于彩禮的返還問題,應當結合雙方的過錯、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經濟條件和當地習俗等因素進行綜合的評判,讓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2017年8月,馮某與羅某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18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2017年8月初馮某支付羅某見面禮1萬元,2018年1月2日馮某微信轉賬給羅某3萬元,約定首飾折價款,并支付現金4萬元,2018年1月7日馮某微信轉賬給羅某2萬元(后6萬元約定為彩禮)。2018年農歷正月十二,馮某全家外出打工,羅某因身體原因不愿隨馮某打工。之后,雙方因瑣事發生糾紛,羅某未與馮某共同生活。2019年3月,雙方為是否返還彩禮發生爭執,雙方家人發生肢體沖突,當地公安派出所為此進行了調解。馮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羅某返還處彩禮1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羅某離婚,羅某同意離婚,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婚后共同生活短,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雙方均同意離婚,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馮某自愿支付羅某1萬元見面禮、3萬元首飾款,羅某以結婚為前提予以接受,應視為贈與,羅某可不予返還;羅某接受馮某彩禮6萬元,而雙方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短,從公平角度、當地習俗出發,羅某應該予以返還。據此,遂作出以上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而支付的,若結婚的目的沒有達成或者雖然結了婚但是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即在事實上沒有實現結婚的目的,那么支付彩禮的一方都有權主張對方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概念和范圍界定,是一種民間婚姻的習俗,通常認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大額現金或者大件物品,比如汽車、房屋、有特定意義的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