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夫妻二人辦理協(xié)議離婚后,楊承遠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以楊承遠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民政局做出的離婚登記。民政局表示,楊承遠夫妻前來辦理離婚時,并未出示楊承遠的殘疾證,也沒有告知工作人員楊承遠有精神病的情況。
【法院判決】
法院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承遠的精神狀態(tài)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鑒定結(jié)論為楊承遠患有精神分裂癥,在離婚時及目前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認為:樊梨花采用欺瞞手段進行離婚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擾亂了婚姻登記機關(guān)正常的登記秩序,對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應(yīng)負相應(yīng)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撤銷民政局的離婚登記,案件受理費100元和鑒定費2000元由樊梨花負擔。
【律師評析】
本案涉及了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參與民事法律關(guān)系的能力。不同的自然人因其智力發(fā)育和認識能力的不同,民事行為能力亦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tài)的自然人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我國法律規(guī)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從事所有的民事活動。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yīng)的民事活動的能力。我國法律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理解力、精神健康相適應(yīng)的民事活動,其他的民事活動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