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前夫就消失了,也沒有支付自己離婚判決中自己應當分得的財產,潢川縣的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因為前夫一直下落不明,執行被終結了,最近黃某終于有了前夫的線索,便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前夫胡某也終于“落網”。上海離婚律師提示,男女雙方對于離婚判決中的義務都要積極地履行,消極地逃避只會給自己帶來法律的追究。
“我知道你們在找我,我現在沒錢還”。近日,正在工地干活的胡某面對“從天而降”的潢川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先是吃了一驚,但是他很快就反應過來。2015年10月19日,黃某(女)與胡某(男)經法院判決離婚。法院除對夫妻房產的使用及共同債務分割進行了判決,還判決胡某將其在離婚之前賣掉的轎車價款給付黃某一半,即51000元。判決生效后,胡某未按判決履行給付義務,黃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潢川縣法院受理了該執行案件,執行局鄔志江執行團隊向胡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因胡某未按要求報告其財產,2016年1月28日,該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實施信用懲戒,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團隊負責人通過財產查控系統對其財產進行了查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胡某長期在外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2016年2月28日,經黃某申請,潢川法院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2018年3月,申請人黃某向法院提供胡某的財產線索,并申請恢復執行。但此后胡某仍拒不履行且蹤跡不定。日前,鄔志江執行團隊得到線索,胡某現在鄭州市管城區的某工地打工。團隊干警立即趕赴鄭州,在當地法院執行人員的配合下,將胡某拘留。胡某因拒不履行判決書義務,最終被法院依法決定拘留十五日。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離婚判決中已經明確了胡某的義務,需要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而其長期下落不明并且沒有履行義務,黃某申請強制執行,有法有據,胡某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滬律網提示:除了生效的離婚判決,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對雙方也具有拘束力,雙方都需要按照協議中的內容履行義務,若一方拒絕履行義務的,則另一方可以訴諸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