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丈夫辦理離婚,在電話口頭協議女兒共同撫養,協議由他起草,但當他把協議拿給我看時,變成女兒撫養權歸他,撫養費一人一半,與當初的口頭協議的原意不同;我不肯簽這份協議,要求重新女兒撫養權歸屬大家,輪流撫養,但他不肯,態度還非常惡劣;在這個情況下我是否應該上法院訴頌離婚呢?手續應如何辦理呢?我與他條件相當,大家收入差不多,也沒有共同財產,各自也沒有房產,他是出租車司機,開了出租車3年,是他第一份正式職業,之前他一直游手好閑;我在國有企業工作,有十幾年工齡,是正式員工,職位屬于中級技術員;學歷我是大專生,他是初中生;女兒今年3歲,平常我上班要三班倒,一個月大概休息15天,我休息時女兒由我帶,我上班時由我家婆帶;請問這種情況下,我爭取女兒的撫養權勝數有幾大呢?
律師:
如果你們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必須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并給民政局留底一份,因此你不同意對方的離婚條件的話,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如果你能夠證明自己對撫養孩子更有利,法院可能把孩子判給你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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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江西余江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重婚起訴的離婚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準祝剛和桂萍離婚,并由桂萍賠償祝剛人民幣6000元。
祝剛和桂萍于2001年元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桂萍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未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為省事,祝剛和桂萍雙方私下口頭協議離婚,從此,雙方各奔東西。2004年,桂萍稱自己已離婚,在他人介紹后與另村的范海訂婚并舉辦了“結婚”宴席,此后,桂萍和范海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小孩。2011年元月,祝剛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桂萍賠償3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桂萍在未同祝剛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從2004年起即公然與范海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小孩,因此,桂萍的這一行為構成重婚,同時也是導致雙方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對此結果,桂萍是存在過錯的。據此,依據《婚姻法》第32條和第46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