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是夫妻,因為夫妻關系不合鬧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約定:1、雙方自愿離婚;2、子女撫養;3、財產分割。離婚協議簽訂后,乙反悔,不同意離婚,不同意財產分割,也不配合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無奈甲于三個月后起訴至當地人民法院。
【問題】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離婚協議》判決嗎?
【上海女性維權律師解析】
關于《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在法學界爭議很大,主要爭議的觀點是:
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應當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反悔沒有配合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那么該《離婚協議》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應該分開去說,其中關于離婚的約定,應當自雙方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關于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條款,應當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上海女性維權律師更為認同第一種觀點。
《離婚協議》為復合法律關系協議,同時涉及到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且其中的財產關系的生效與否依附于人身關系的效力,而不能單純受《合同法》調整。人身關系沒有解決,財產關系就無法解決(《物權法》亦規定,夫妻雙方財產應為共同共有財產,在身份關系未解除情況下,共同財產分割不具有分割條件)。離婚必須具備法定腰間,即雙方必須辦理離婚登記或者由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調解書,雙方協議并不能解除婚姻關系。在不具備上述要件時,解除身份關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依附于其的財產關系自然也不產生法律效力。
那么本案中,《離婚協議》是否不具有任何效力?答案是否定的。
《離婚協議》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起到證據作用。其在雙方訴訟離婚過程中,可以輔助證明:夫妻財產的多少和狀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雙方對子女撫養的態度等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參考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僅僅是參考,將《離婚協議》作為一般的證據使用,但不會偏離法律直接按照《離婚協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