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后達成多份離婚協議,哪個才有效?
【法律問題】
我和陶某是協議離婚,離婚前后總共有3份協議。在第一份離婚協議里,我們約定雙方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股票份額折價平分:股票歸他,他支付我10萬元補償款。在一個月后簽訂的第二份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股票份額折價平分。我倆拿這份協議在民政局作了離婚登記。離婚后陶某一直沒按約定處理股份。5個多月后,因為股票行情不景氣,我和陶某又達成了一份補充協議,內容是股票份額我不要,他自愿付給我10萬元,30天內付清,也一直沒有履行?,F在他反悔了,說我們早就達成了離婚協議,在民政部門已經登記,折價平分又沒有具體約定方法,想把這事情放放再說。我不知道我們在離婚前后達成的這些協議哪個才是有效的?我還能要來這10萬元嗎?(程 睿)
【專家建議】
程睿朋友:
你的問題也是很多協議離婚的朋友都會遇到的問題,協議離婚往往都要經歷一個反復拉鋸式的討價還價過程,產生若干份離婚協議或是補充協議便不足為奇。根據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也就是你和陶某用以登記離婚的第二份離婚協議,應該是具有最強的效力的,但這也不能機械理解,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
首先,在民政局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并不是一錘子買賣,離婚后雙方可以通過另外的約定來改變它。所以,雖然你和陶某達成的補充協議與第二份離婚協議內容矛盾,仍然是有效的。
再退一步說,即使沒有補充協議,僅就前兩份離婚協議來看,陶某所說的“沒有具體約定折價平分的方法”也是不成立的。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如果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得十分清楚,而在之前的離婚協議中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以前的離婚協議的約定是有效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離婚協議中都對分割股票份額作出了約定,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并沒有根本的改變,只是第一份協議約定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效的。
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對你們的財產問題尚未執行,建議你向法院提起訴訟。(作答/中國婦女《法律幫助》小組 審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金俊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