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協議離婚后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后果,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離婚后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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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協議離婚后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后果,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離婚后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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