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需要明確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問題,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在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且判決生效后,當事人要按照判決的內容履行義務,完成財產的分割和轉移,也要按照判決確定子女的撫養權的歸屬,若一方沒有按照判決履行的,則另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月16日,新野縣人民法院順利執結一起交付車輛案,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事情得從這個時候說起:2014年申請人熊某與被執行人于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申請人熊某以感情不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新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調解離婚,孩子歸申請人熊某撫養,在熊某名下的車輛由于某交付給熊某,調解生效后,于某拒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2019年7月8日,熊某申請強制執行,新野法院于當日立案,并向于某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執行法官在接到電話后和被執行人于某進行了溝通,但于某堅持要看孩子才交付車輛!執行法官隨即與申請人熊某聯系,傳達了于某的意思,但熊某拒絕讓他們看孩子,案件因此陷入困境!鑒于是家事糾紛,執行法官考慮能不使用強制措施就不使用強制措施,能溫和解決就溫和解決,畢竟離婚已經讓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傷害,不能因為執行讓其再來一次沖突,將矛盾再一次升級!于是,執行法官再一次與熊某聯系溝通,從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著手,一步步解開熊某的心結,最終,申請人熊某愿意在交付車輛的當天,讓于某一家人看看孩子,2019年7月16日,于某家人將車輛開到法院,并順利看到了孩子,隨后將車輛交付給熊某,熊某也表示以后只要熊某家人在合理范圍想看孩子都會配合,案件得以圓滿執行完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后,雙方當事人要按照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履行其中的義務,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強制執行后仍然不履行的,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根據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的內容履行義務,完成財產的轉移以及支付子女的撫養費,而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則需要保障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并不能以探望子女為前提,不能以未能探望子女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