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趙和小李1996年結婚,2004年兩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內容為:房產歸小趙所有、存款歸小李所有,孩子由小趙撫養、小李每月支付400元撫養費。
2005年1月,兩人復婚,一起生活了3個月又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兩人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自愿離婚;家里沒有財產、房子是男方父母婚前購買;孩子歸女方、男方不承擔任何撫養費。同年7月,小趙訴至法院請求與小李離婚,要求小李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返還自己房產,要求撤銷自己被逼才簽訂的離婚協議,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費1萬元。
法庭上,小李稱,同意與小趙離婚、孩子由小趙撫養,自己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撫養費。房產證上寫的是自己的名字,這套房子應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產,所以小趙沒有理由要求分割房子。
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應準予雙方離婚。至于房屋,兩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已經確定了歸屬,房屋雖未過戶卻是小趙第一次離婚后的個人財產,此事屬于兩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與本案不屬于同一種法律關系應另行起訴。法院判決小趙與小李離婚;孩子由小趙撫養,小李每月支付220元撫養費;駁回小趙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協議離婚不具強制執行效力
辦理此案的法官介紹,新婚姻法出臺后,很多夫妻選擇在民政局協議離婚,但協議離婚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在某一方不愿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訴,要求確權或分割財產。
類似的案件在法院非常多,提醒無法繼續生活的夫妻,最好是在法院離婚的同時分割財產,避免給雙方造成麻煩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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