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聽信朋友的話,將錢給朋友,讓其幫忙代繳社保,從而達到辦理北京工作居住證的目的,但是朋友拿了錢并沒有幫男子繳納社保,男子這才將朋友告上了法院,要求朋友返還這筆錢。上海合同法律師強調,違背社會保險法代繳社保的約定既違反了法律,又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是無效的。
原告小于訴稱,為辦理北京工作居住證,其聽信了小賈及其公司可以給自己代辦、代繳社保的宣傳,與小賈簽訂了委托代繳、代辦社保的合同,并向其交付了代繳社保的費用。起初三個月,自己可以查詢到社保處于正常繳納狀態,但此后公司再未繳納社保,也不退還費用,故將小賈及其公司訴至法院。被告小賈及其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已實際履行,公司已依約為小于申報繳納社保,后因公司涉及其他訴訟案件導致賬戶被封,資金周轉困難,故沒有后續繳納。但公司一直按期向社保中心保持申報并已申請延期繳款。因公司已在社保中心代小于申報,公司已處于欠繳費狀態,且社保中心不允許不交或刪除已申報的社保,公司只能延期為小于繳納,費用無法退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之間有關代辦、代繳社保的約定,應屬無效?!渡鐣kU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均負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據此,自愿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的應自行辦理申報并繳納,不能通過與自己沒有用人關系的單位代為辦理繳納社保。本案中,各方均明知小于與公司之間并無真實的勞動合同關系,小賈收取小于交納的款項后通過其公司為小于交納社保五險的行為系通過虛構勞動關系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的行為,破壞了公共秩序,損壞了社會公共利益,嚴重的會涉及我國刑法規定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犯罪行為。最后,法院判決小于與小賈簽訂的委托代辦、代繳社保五險的合同無效,并判令小賈返還辦理費用4.6萬元。
上海合同法律師表示:本案代繳社保的約定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違背了國家設立社會保險的初衷,因此該約定是無效的約定,不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小賈應當返還相關費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滬律網指出:勞動者應當依法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千萬不要心存僥幸,企圖通過走捷徑的方式來代繳社會保險,這樣的行為不僅不能達到繳納社保的目的,而且還會給自己帶來法律糾紛,甚至可能會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