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關嶺法院第二人民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兄弟姐妹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經法官耐心調解,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化解心結,雙方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地化解。上海遺產律師指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任何一方不能侵害其他人的繼承權。
據了解,原告范某明、范某珍與被告范某忠系同胞兄弟姐妹關系,其父母生前在關嶺自治縣永寧鎮遺留有一棟舊房屋及宅基地,范某明之妻在未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與范某忠簽訂了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范某忠已將該宅基地出租給第三人,后該協議被確認無效。二原告一紙訴狀將范某忠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對該遺留房屋及宅基地進行分割,同時平均分割宅基地租金。庭前,承辦法官多次邀請當地綜治辦、司法所等部門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但因原、被告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議。開庭當天,承辦法官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從家庭道德、社會道德和法律角度進行調解。休庭期間,承辦法官針對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耐心釋法說理,雙方達成協議,化解了雙方長期以來的矛盾糾紛。
上海遺產律師認為:范某明之妻并不是公婆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其和范某忠簽訂的家庭財產分配協議是無效的,范某忠出租宅基地的行為也系無權處分。本案的宅基地的分割,應當由某明、范某珍與范某忠共同協商處理。
《繼承法》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滬律網指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同等的法定繼承權,因此在遺產還沒有分割的時候,任何一方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處分和分割遺產,在分割遺產的時候,也需要由各方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