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結婚后共同生活了兩個月后就各自外出打工,很快兩人的夫妻感情就破裂了,決定離婚。男方為結婚而給付了70萬左右的彩禮,那么在這種情形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呢?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這種情形雖然超出了法律的規定,但是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男方也可以主張女方返還部分彩禮。
張某常年在外務工,其父母在農村做點小生意,家境在農村來說算比較優越。2019年1月回家過年期間,張某經人介紹與方某相識。2019年2月10日(農歷正月初六)張某和方某訂婚。訂婚當天,張某向方某支付禮金68.88萬元,打送錢3.8萬元(即男方向女方親屬支付的錢),張某的父母向方某支付6600元的紅包。2月11日,張某給方某購買了價值3.8萬元的金首飾。2月13日(農歷正月初九),張某和方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從訂婚當天開始,方某就到張某家與張某開始同居生活,直到2019年4月18日張某獨自外出務工。2019年5月6日,方某也外出務工。2019年8月,因雙方發生較大矛盾,張某和方某均表示同意離婚,但對彩禮的返還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關于方某應否向張某返還彩禮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彩禮不應當返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只有三種情況才應當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二是雙方辦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本案中,張某并不符合這三種情況的任何一種,故方某無需向張某返還任何彩禮。第二種觀點認為,彩禮應當部分返還。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張某和方某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了兩個多月,張某也沒有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所以張某不能以《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來要求方某返還彩禮。但是如果張某為此付出的70多萬元全部不能返還,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所以為了實現個案的正義,張某可依據公平原則要求方某進行部分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應當返還的三種法定情形,但是也并沒有規定除了這三種情形外,彩禮一律不能返還。所以根據公平的原則,在個案中,法院可以結合具體的情形,在超出這三種法定情形外,酌情判決返還部分彩禮。